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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虎门火车站(不含)~交椅湾站)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
2022-09-15 08:30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关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虎门火车站(不含)~交椅湾站)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

项目编号:JG2022-15574

致各投标人:

对于20229月8日发布的关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虎门火车站(不含)~交椅湾站)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项目》(项目编号:JG2022-15574)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1、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第(3)点的内容与本章《总则》的1.4.3第(21)条的内容均要求“投标人须提交书面承诺函,具体见投标文件格式”。在招标文件第一章《附件一》投标申请人声明第三点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一)投标函第5点均有声明“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及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请问:我司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申请人声明》及投标函中有承诺或声明“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及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是否不需要单独提交书面承诺函?

答:是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投标申请人声明》有承诺或声明“本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及投标函内容有承诺或声明“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及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即可。

本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相关表述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盖章)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2022年9 14

关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虎门火车站(不含)~交椅湾站)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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