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望洪站~黄江中心站段)工程保险项目答疑及补充通知第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组织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望洪站~黄江中心站段)工程保险项目的招标,现对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保险人理解并同意,投保人在本合同签署前已为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望洪站~黄江中心站)购买临时保险(保费为 RMB ),该临时保险是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望洪站-黄江中心站)整个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组成部分之一,保险人在投标时的报价已包含该临时保险的保费。因此,投保人关于本合同实际应支付的总保费=中标总保费 -该临时保险的保费。
该临时保险的保障标的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期限情况,该保险与此次投标的保障是否存在交叉?两张保单的保险责任如何区分?
答:该临时保险将在本次招标项目的起保时间之时终止。该临时保险标的(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保险金额已纳入本次招标项目的保险金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责任的区分根据该临时保险和本次招标项目的保险合同确定。
问题二、是否无需提供风险分析?
答: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三、招标文件中提到商务部分,但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格式,并没有区分技术部分或者商务部分,是否就不做区分了?
答:不做区分;招标公告附件2投标申请人声明、招标文件第3页、第26页中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均应为“投标文件”;删除招标文件第4页“(商务标)”。
问题四、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 第六章 综合评审细则 6.1(三)价格评审”
(1)内容:
当评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得满分45分;当评标价负偏离评标参考价每1%则扣0.5分,当评标价正偏离评标参考价每1%则扣1分,扣完为止。
(2)疑问:评标价偏离评标参考价不足1%的部分,是否扣分?
答:采用线性扣分,具体扣分时,偏离的百分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按照四舍五入,然后再计算价格得分。价格得分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问题五、补充报价所需材料
(1)材料1: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望洪站~黄江中心站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材料2: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望洪站~黄江中心站段)工程
投保金额明细清单
(3)理由:此两项材料是,投标人及再保人对项目风险进行准确辨识,制定合理保险报价方案和完善、可行服务方案的必要材料。
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投保金额明细清单将另行提供给投标登记的潜在投标人,资料仅作为参考,关于保险费用和保险范围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
问题六、招标文件第33页的再保安排表的“分出单位及评级”,请问“分出单位”是指再保公司还是投标人公司?“评级”是指标准普尔、穆迪、Ambest或者其他?该表里的分出比例是基于整个项目的份额?还是基于保险公司承保份额内的份额?
答:招标文件第33页中,“分出单位”是指再保公司;“评级”是指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和贝氏评级;“分出比例”是指基于整个项目(100%)的份额。
问题七、为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提供更为合理、准确的项目报价和优质的保险服务,望贵公司提供相关材料:
1.施工合同或工程中标通知书;
2.含造价的工程量清单;
3.施工组织设计或可行性报告;
4.工程平面图;
5.保单的工程起止期。
答:相关资料第1-4项,详见关于问题五的答复。关于第5项,本次招标成功后将会尽快起保,保单止期详见招标文件。
问题八、经查询招标文件发现理赔经验情况部分评分标准前后一致(详见招标文件第31页和51页,和以下附录)。结合两个位置的评分标准,我司认为“在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出险”已经完全体现了“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处于有效期内的”这个标准,因为合同如果是无效,那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进行赔付的;且赔款计算书中已包含出险日期、保险期限等内容,亦可以证明合同处于有效期。所以,“合同有效期”这个差异点会略显多余,建议删除。
其次,“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处于有效期内的”这个评分标准有点模糊,如果合同符合此项要求,但出险日期不在“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那这个理赔经验是否符合评分要求?因此,建议将“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处于有效期内的”更改为“在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出险”。
答:招标文件第31页备注1“提供投标人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出险的轨道交通承保项目赔款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的理赔经验”修改为“提供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处于有效期内的,出险的赔款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理赔经验”。
问题九、招标文件的P18,1.1第二条“上述报价中已包含该临时保险的保费,即被保险人关于本次招标实际应支付的总保费=上述总保费报价 - 该临时保险的保费。”
我司问题1:如中标共保人前期未参与承保临时保险,如何分摊临时保费?基于公平的原则,建议没有参与临时保险的共保公司不予扣减临时保费,或者如果扣减临时保费,则可不承担临时工程的赔偿责任。
问题2:对应的防灾防损费用是否以扣减后的保费作为计算基础?希望予以明确。
答:对于问题1,临时保险通过单独的招标完成,临时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在临时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由临时保险的中标人独自承担,临时保险的保险费将从本次招标的中标价中全额扣除。投标人在本次投标的报价中可以综合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对于问题2,本次招标文件中的防灾防损费用以扣减临时保险保险费后的保险费金额作为计算基础。
问题十、招标文件的P30 “说明:1、提供投标人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保的所有单一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90亿元(含90亿元)的轨道交通业绩。单一保险合同中如涉及多个标段的,以单一保险合同每个标段的保险金额为准进行计算。”
我司问题:“投标人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保的”是指在2013年后起保生效的保险合同?还是在这段时间内依然有效的保险合同?例如在2013年之前起保,但2013年后责任未终止的保险合同是否可以作为承保业绩?望予以明确。
答:招标文件第30页以及第50页第4.1及4.2项中的“投标人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是指保单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起保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
问题十一、《保险合同》部分P75 特别约定 3.“深圳6号线支线接驳项目特别约定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段(与深圳6号线支线接驳线路,约3.7公里)存在与本保险工程同步建设的需要,当条件具备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根据建设需要,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段需投保内容,直接委托给本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保险费率及其他所有承保条件不因增加该项目而变更,且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段的业主、代建单位、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均自动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我司问题:该项目如纳入承保,招标人是否需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希望予以明确。因增加工程与报价费率的计算密切相关,希望招标人告知3.7公里南延段的预估造价。
答:如果决定在本次招标确定的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段(与深圳6号线支线接驳线路,约3.7公里),被保险人将额外缴纳保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段的预估造价为人民币17.3亿。
问题十二、《保险合同》P76 特别约定“6、前期工程扩展特别约定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扩展承保与本保险工程相关的前期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水、临电、临时便道、交通疏解、管线迁建、改移施工、道路破复、桥梁拆复建等,并根据损失情况据实足额理赔。双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保险人负责在本保单第二部分项下赔偿在进行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即使本保单所述的保险工程自身未发生损失或事故。”
我司问题:因可能涉及工程增加,建议招标人明确所述的“前期工程”的建设合同金额是否包含在本招标文件所列的保险金额中?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133页。
问题十三、《保险合同》P80特别约定“19、业主方人员出差或商务旅行特别约定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业主方人员在出差或商务旅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给予赔偿。
赔偿限额:
(1)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或死亡:每人每次事故200万元;
(2)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费:每人每次事故5万元。
《保险合同》P99特别约定“73、业主雇员意外伤害条款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业主方人员在保险工程施工工地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或事故,保险人将根据不同伤害程度,将下列赔偿限额结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定百分率给予赔偿,最高赔偿限额如下:
1、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死亡:每人每次200万元。
2、意外伤害的医疗费:每人每次5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我司问题:上述两项条款与报价相关,希望招标人披露涉及业主方人员的预估人数。
答:目前业主员工为74人,实际人数可能随时变动、调整。
问题十四、《保险合同》P48针对“2、附加保证期:
(1) 24个月,自本保险工程全线通车试运营开始之时起算。
此外,对于本保险工程全线通车试运营开始之前根据合同已开始的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保险人同意按照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若上述建筑安装期延长,则保证期自动免费顺延。
我司问题:参考其他地铁线路分段通车运营的经验,如果东莞地铁一号线未全线通车而是部分通车进行运营,按照常规,施工单位的保证期将从路段通车后开始。因此 “全线通车试运营”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可能不相符,建议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删除“全线”两字。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问题十五、《招标文件》P51-52 2.服务团队“建筑、机电类专业人员须提供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须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近3个月在投标人(包括总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均可)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我司问题1:按照社保查询系统,员工社保证明目前只能出具到今年5月,是否提供3,4,5月证明即可?希望予以明确及理解。
我司问题2:安全工程类人员能否计入本次专业技术人员?希望予以明确。
答:对于问题1,投标人可提供投标截止日前9个月(即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一连续不少于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对于问题2,以招标文件为准。
问题十六、《招标文件》P51-52 2.服务团队“建筑、机电类专业人员须提供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工程造价人员能否计入本次专业技术人员?希望予以明确。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问题十七、关于项目理赔经验问题。
1、赔款金额(500万及以上),是指整个项目发生的金额还是投标人份额内承担金额?是单个案件,还是一个工程项目累计案件的金额作为?
2、理赔经验个数是按赔款金额500万及以上的案件次数算个数,还是按照工程项目,比如只要同一工程保险项目有符合的赔案(不管多少个赔案)都算一个理赔经验?
答:对于问题1,招标文件中第31、50页中的赔款金额是指单次事故100%的赔偿金额(即所有共保人承担的赔款金额之和),不是指投标人自己共保份额内承担的赔款金额。
对于问题2,招标文件中第31、50页中的理赔经验数量以单次事故计算,而非以工程项目计算。
问题十八、投标书编制涉及报价计算部分,烦请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我司科学报价?
答:详见问题五的回复。
问题十九、关于招标文件第29页,投标人总公司偿付能力表中,第二项:响应人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我司在偿付能力报表上没有找到相应数据。
请问相应人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是否对应偿付能力报表中“综合偿付能力溢额”或“核心偿付能力溢额”?如不是,请问可否告知计算公式?
答:招标文件第29页中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是指综合偿付能力溢额。
问题二十、招标公告中招标主体可以为“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公司唯一授权的省/市级分公司投标”,但在招标文件第45页的资料审核中,仅列明投标主体为“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公司唯一授权的省级分公司”,两者不一致,且我司已以“保险公司唯一授权的市级分公司”报名投标,建议统一为招标公告上的标准。
答:招标文件第45页 “省级分公司”应为“省/市级分公司”。
问题二十一、承保经验要求,单一保险合同中如涉及多个标段的,以单一保险合同每个标段的保险金额为准进行计算。这里的意思是“单一保险合同每个标段的保险金额都要等于或大于90亿的才符合要求”还是“单一保险合同只要有单个标段的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90亿保额的标段就算符合要求”?
答:单一保险合同只要其中有一个标段的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90亿即符合要求,单一保险合同下的所有标段只能计为一个承保业绩数量。
问题二十二、招标文件第10页3.1.1的“此外,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载有用“Microsoft Word ”制作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本的CD-R光盘2张。”请问标书word的文档版本有没有要求,例如97-2003版?
答: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二十三、第四章投保文件格式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是否可以法定代表人不签字仅盖签名章?
答: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二十四、标书中是否可以增加“索引”?
答: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补充通知部分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 2020 年 8月19日 9 时 00 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修改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综合业务厅(中心本部)。
本答疑及补充通知书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相关表述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及补充通知书为准。
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