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黄江停车场施工监理1212标(第二次)答疑、澄清的通知
各位投标人:
现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黄江停车场施工监理1212标(第二次)(项目编号:JG2020-10022)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澄清。
一、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答疑如下:
问题一:、招标文件P12页“4.1.2包封都应(ii)前不得开封(技术标填入前附表第9项所述日期及时间,经济标填“经济标开标前”)”,请问资格审查文件包封此处应填写什么内容?
回答:资格审查文件包封应填入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述日期及时间。
问题二:招标文件P20、P21页投标函格式中要求填写“招标编号”,招标文件中并未体现,请予以明确?
回答:招标编号为JG2020-10022。
问题三:招标文件P11页3.5.1正本要求页签,本项目拟派人员较多,导致纸质版投标文件页码较多,页签工作量巨大,请问正本是否可以不页签,仅在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中按要求签字盖章即可?
回答:根据招标文件P11页3.5.1及3.5.2要求,投标文件正本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正式被授权人进行页签。
问题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允许返聘及外聘的人员需提供近半年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依据本项目日程安排,6月3日开标,六月初无法出具五月份的社保证明,请问提供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份的社保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答:若因开评标时间限制,无法提供5月的社保证明,投标人可提供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六个月)的社保作为证明材料。
问题五:我单位参加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黄江停车场施工监理1212标第一次招投标活动,并递交了投标保证金25万元,目前投标保证金尚未退回,请问我单位本次投标是否可以不用再次递交投标保证金?原保证金收据是否可以沿用到本次投标活动?
回答:若投标人已参加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黄江停车场施工监理1212标第一次招投标活动且投标保证金未退还,投标人可递交原保证金收据及书面声明以作为本次招标的保证金缴纳凭证,原投标保证金收据与书面声明须在投标截止前随投标文件递交,并清晰说明将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作为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黄江停车场施工监理1212标(第二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使用。
问题六: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我司的社保缴费证明只能显示2月份,这些人员的社保都在正常缴纳中,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提供近半年的社保证明,打印日期均为5月份!是否可行?
回答:如有投标人正式员工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防控期的,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中标后需提供投标文件中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相关证明报招标人核实。
二、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及场地安排等发布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建设工程中的“项目查询”栏目,请投标人密切留意。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澄清通知的内容不一致之处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