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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10kV电力管线迁改工程1313标、1314标的答疑及补遗书第1号
2020-01-20 11:17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关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10kV电力管线迁改工程1313标、1314标的答疑及补遗书第1

项目编号:JG2020-0025

致各投标人: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招标文件P37 10.5.3 “中标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以人民币支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计入投标报价,但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未包含中标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不合理。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建议修改: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不计入投标价,根据实际发票金额结算。请明确。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及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服务协议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0.5.2款规定,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综合考虑。

问题二:招标文件 P79页 “c、履约保函的期限:履约保证担保分以下两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日至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证书后30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第二阶段为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证书至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30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但本工程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履约保函比例总额为合同价的15%,此条款不合理,建议延长第一阶段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取消第二阶段的履约保证金。请明确。

答: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6]40号)第十八条第一自然段规定:“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履约保证担保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日至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书后30 日内,承包单位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第二阶段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书至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30日内,承包单位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5% 的履约保函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本项目关于履约担保的要求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6]40号)的规定;

另外,根据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8条规定,中标人提交的第二阶段履约担保为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证书至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30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金额比第一阶段要求的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的少,且两个阶段的履约担保的期限不重叠,故并不是问题二所说的“本工程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履约保函比例总额为合同价的15%。”

问题三:招标文件P105页“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能否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请明确。

答: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四:招标文件P92页“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因物价涨落做调整。”

本工程10kV电缆为主要材料,数量多,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大。建议调整为:本工程电缆主材价格涨落在5%之内各自承担风险,不补不扣;5%以上部分的予以调整价差。

答:关于问题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6.1条已明确:“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有效工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过5%时,根据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三方签认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量,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投标当月“东莞市工程造价信息”登载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5%以上部分的予以调整价差,并按报价浮动率计算,作为追加(扣减)工程款的依据。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在5%之内各自承担风险,不补不扣。”

问题五:招标文件P93页 “76.2各可调工料机子项确定(即可调整工料机范围),物价涨落事件按照东财[2014]499号《关于市财政投资项目执行新的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方案的请示》的相关规定执行:1、人工(含机械人工);2、水泥;3、砂(含填方用细砂、中粗砂);4、石(含碎石、片石、石屑);5、砌块(含煤灰砖、加气砼砖);6、沥青;7、沥青混凝土(含沥青混合料);8、商品混凝土(含各规格型号);9、管桩(含方桩);10、钢筋(含钢铰线);11、钢材(仅限除钢筋外的钢结构、钢管、钢板桩、型钢、不锈钢管和板);12、铜材(含铜管、铜芯电缆电线);13、机械用燃油(含汽油、柴油及重油)。”与招标文件P92页“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因物价涨落做调整。”两处内容有矛盾。

请明确工料机调整范围以哪条为准?

答: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6条第一段“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因物价涨落做调整。人工价格涨落超过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如下:”修改为:“调整约定如下:”。

问题六:本项目共两个标段,不同标段需分别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项目名称该如何填写?是否需要填写标段名称?且招标文件没有名称标段名称,请明确。

答:关于投标文件格式中的“项目名称”的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8条规定执行,若投标人投1313标段: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写“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10kV电力管线迁改工程1313标”,招标编号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标段的项目编号为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标段的项目编号为JG2020-0025);若投标人投1314标: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写“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10kV电力管线迁改工程1314标”,招标编号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标段的项目编号为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标段的项目编号为JG2020-0025-002)。

二、补遗书部分

1、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6条第一段“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因物价涨落做调整。人工价格涨落超过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如下:”修改为:“调整约定如下:”。

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021810 00 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修改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12开标室

3、本答疑及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相关表述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及补遗书为准。

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东莞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

20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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